索引号:014000650/2026-00311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6-03-13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绿色百菌清技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26〕18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绿色百菌清技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3-13 17:23浏览次数:

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绿色百菌清技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新沂市化工产业集聚区现有厂区内,建设绿色百菌清技术改造提升项目。项目对胺基化生产线装置(南区)进行技改优化,停用其中一条间苯二甲腈胺基化生产线,在厂区北侧已建厂房内建设一条间苯二甲腈胺基化生产线;在厂区氯化生产线厂房预留位置建设1000吨/年百菌清间歇精制装置和配套粉碎包装装置;对部分公用配套工程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完成后将原外购的3000吨/年间苯二甲腈(自产规模由12000吨/年提升到15000吨/年)改为自产自用,百菌清及其他产品产能不变。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农药管理条例》《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苏环办〔2021〕20号);符合《“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新沂市化工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规划(2017—2030)》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间二甲苯储罐呼吸废气、3#危废暂存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RTO炉焚烧+SCR脱硝”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百菌清精制段产生的投料废气、熔化废气、熔化下料包装废气、精馏尾气、接收槽捕集尾气、精馏排渣下料包装废气、切片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处理,前馏分捕集器下料包装废气、精馏捕集器下料包装废气、切片包装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粗品粉碎废气、转型废气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胺基化装置区(北区)产生的输送废气同投料包装废气经新增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工艺废气、三效蒸发装置(北区)蒸发尾气依托现有“RTO炉焚烧+SCR脱硝”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80米高排气筒排放。百菌清粉碎包装区废气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依托现有的2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氰化氢、氯化氢、氨、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系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和表2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三氯甲烷、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导热油炉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臭气浓度厂界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氰化氢、氯化氢厂界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不新增排气筒。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增加工艺废水、水封箱废水、二腈精制循环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产生,但增加的工艺废水、水封箱废水、二腈精制循环废水均进入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均质调节+一级水解酸化+膨胀颗粒污泥床(应急)+A/O+斜板填料沉淀池”工艺处理后,同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合并接管光大水务运营(新沂)有限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浓度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现有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和结论,规范现有项目副产物的利用或处置。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现有项目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已建成的主装置区、甲类储罐区(含泵区)、污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甲类仓库、卸料区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严格落实液氯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管控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应急处置装置、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对胺基化生产线熔化尾气捕集器物料下料包装、氯化生产线(南区)催化剂投料、百菌清精制切片包装等现状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对应装置配套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对百菌清/四氯对苯二甲腈氯化合成捕集物料下料包装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一级碱喷淋装置前增设布袋除尘装置,提高颗粒物的去除效率;根据现有项目实际水平衡及监测数据,对全厂废水量及水污染物接管量进行重新核算。采取“以新带老”的方式将《报告书》中提出的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纳入本项目实施,将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

本项目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455.22/6455.22吨、化学需氧量≤0.63/0.32吨、悬浮物≤0.22/0.065吨、氨氮≤0.0028/0.0028吨、总氮≤0.1/0.1吨、总磷≤0.0064/0.0032吨。

全厂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0565.21/30565.21吨、化学需氧量≤3.67/1.53吨、氨氮≤0.39/0.12吨、二甲苯≤0.007/0.007吨、氰化物≤0.008/0.008吨、悬浮物≤2.16/0.31吨、总磷≤0.041/0.015吨、总氮≤0.81/0.46吨。

2.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1.74吨、氮氧化物≤19.76吨、颗粒物≤1.43吨、氨气≤1.03吨、氯化氢≤0.23吨、硫化氢≤0.016吨、非甲烷总烃≤1.86吨、挥发性有机物≤2.34吨、苯系物≤0.40吨、二甲苯≤0.40吨、三氯甲烷≤0.00057吨。无组织废气:颗粒物≤1.88吨、氨气≤0.14吨、硫化氢≤0.001吨、氯化氢≤0.0000375吨、非甲烷总烃≤0.2吨、挥发性有机物≤0.22吨、苯系物≤0.008吨、二甲苯≤0.008吨。

全厂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3.58吨、氮氧化物≤31.66吨、颗粒物≤5.72吨、氨气≤1.93吨、氰化氢≤0.0002吨、氯化氢≤1.21吨、硫化氢≤1.05吨、非甲烷总烃≤4.63吨、挥发性有机物≤5.82吨、苯系物≤2.38吨、二甲苯≤2.38吨、三氯甲烷≤0.0062吨、氯气≤0.4吨。无组织废气:颗粒物≤4.54吨、氨气≤0.50吨、硫化氢≤0.011吨、氯化氢≤0.56吨、非甲烷总烃≤0.53吨、挥发性有机物≤0.60吨、苯系物≤0.38吨、二甲苯≤0.38吨、氯气≤0.11吨、二氧化氮≤0.0037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