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规为乡村小水体立下法治“大规矩”

发布时间:2026-04-24 10:17浏览次数:

清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大西村的汪塘泛着粼粼波光。巡视员黄良民像往常一样沿着岸线巡查,排查漂浮物、观察水质变化。不远处,村民张其圆在承包的塘口忙碌着:“在外打工多年,回来发现老家的鱼塘变干净了,当即决定承包下来,五六亩水面一年能赚几万元,比打工还舒心。”

这幅“清水绿岸、鱼塘生金”的乡村图景,即将从“治理样板”走向“法治常态”。2026年1月2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一部专门为乡村小水体立的法,也是宿迁人大在“江苏生态大公园”建设中投下的一枚法治基石。



建名录,让千塘万河有籍有册


在宿迁的乡村,散布着无数小水沟、小水塘、小渠、小河流。它们是离百姓最近的水,但这些“毛细血管”般的水体,长期处于管理盲区。“过去这些小水体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淤了、黑了、臭了以后,也没人说得清它们叫什么、归哪里。”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辉表示,“这次立法,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条例》划定了清晰的边界,中心城区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以及乡镇街道所在地居委会范围内,自然形成或人工修建的小水体,只要没有纳入县级以上河道管理名录,统统纳入规定的范围。饮用水源、灌溉沟渠及蓄水塘坝、本土鱼虾栖息的小河、村庄里的景观塘——这四类水体被明确列为管护对象。



最关键的一步,是给这些小水体建立“户口本”。为此,宿迁县区级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农村水体进行全面普查,编制农村水体管护名录。每一处沟塘的基本信息、所在位置、水体类型等,都要登记在册,并向社会公布。


明职责,让每条沟渠有人管护


农村水体“有人建无人管”,曾是老大难问题。沟塘挖好了没人清淤,渠堤坏了没人修补,久而久之又成了黑臭水体。《条例》对症下药,把管护责任落到了具体人头。

日常管护责任人要干哪些活?《条例》规定得很详细:打捞水面漂浮物和有害水生植物、清理岸坡垃圾;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人往水里倒垃圾、排污水、非法填埋水体,要及时劝阻并报告;发现水颜色或气味不对劲,也要第一时间上报。

在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复隆村,这套管护机制已经“试运行”了一段时间。该村党委书记姜传波介绍,他们把村组干部组织起来成立了管护队伍,定期清淤清杂。“以前种藕的污水直排,水又黑又臭。后来我们封堵了非法排污口,改造了雨污分流管网,还引水补水激活了河道。”复隆村还把管护要求写进了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从“要我护水”变成“我要护水”。



除此之外,乡镇街道也定期巡查,如果发现日常管护责任人没尽到责任,会及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核减、暂停甚至取消管护补助。


聚合力,让清水长流有策可施


农村水体管护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持久发力。为此,《条例》明确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护、保障水源供给;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科学施肥用药、推进农村改厕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此外,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也各司其职。

水质监测有了硬杠杠。宿迁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村水体水质监测体系,对纳入管护名录的重要水体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将作为评估管护成效、动态调整名录的重要依据,倒逼责任落实。

资金保障也写入了法规。宿迁市、县区政府要把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里制定资金保障办法,明确各级财政投入责任。同时鼓励拓宽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公益宣传、志愿服务、捐资捐助等形式参与管护。

这种“握指成拳”的合力在治理实践中已初显成效。作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国家试点城市,宿迁市通过构建四级河长体系、搭建智慧监管网络,形成了“发现—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从“试点破局”到“全域联动”,从“单打独斗”到“握指成拳”,宿迁市正通过法治力量把探索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奋力绘就河清湖秀、水绿相融的江苏生态大公园新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