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护航绿色生活,苏小环助力全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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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推动法典走进基层、贴近群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南秀村社区、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成功举办“法典护航绿色生活、苏小环助力全民普法”主题普法活动。本次活动紧扣法典核心要义,面向社区居民开展接地气的普法宣讲,切实提升了群众对法典的知晓度,引导大家树立生态环保法治理念,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
权威解读新规,强化法治意识
活动伊始,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三级调研员荆琳进行开场宣讲,她以亲切通俗的语言,与社区居民“拉家常”式交流,细致解读了法典中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内容,生动阐释了法典在守护居民身边环境、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方面的重要意义。随后,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律师钟宏全围绕法典修订背景、主要意义、特色亮点及与老百姓生活之间的关系展开深度解读,结合执法经历剖析法典中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可操作性指导。
聚焦民生问题,精准答疑解惑
针对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餐饮油烟、噪声及光污染等问题,钟宏全逐一详细答复。
居民A提问:我家楼下的餐馆经常把油烟排到小区里,夏天根本不敢开窗,这算违法吗?我该找谁?
钟律师答复:算违法,该找谁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是法典已经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油烟、异味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等与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等,采取预防、补救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源头治理升级:从“事后整改”到“事前预防”
新增条款明确:政府需加强规划引导,在餐饮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时,就主动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2、细化经营者污染防治义务,要求更明确
旧条款仅要求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表述较为笼统。
新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进一步细化:明确经营者需“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强调“按照规定”,指并非笼统的原则性要求,而是具有明确、可落地的执行依据,确保经营者安装行为有章可循、执法部门监管有标可依。增加“等设施”则涵盖更全面的污染防治手段。
3、纠纷解决创新:破解“达标仍扰民”的老大难
很多时候,餐饮店明明按规定安装了净化设施、排放达标,但油烟仍会影响周边居民,这种“达标扰民”的纠纷,此前没有专门的解决渠道,只能靠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耗时又费力。
法典新增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确立油烟纠纷友好协商机制,明确了调整经营时间、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多元化解决方案。在城管、街道的协调下,通过改造油烟管道化解邻里矛盾,既保障了商户经营,也还居民清净环境,这种协商模式今后将有明确的法律指引。
居民B提问:我家楼上住户经常在晚上十点后还在弹钢琴、搬东西,声音很大,这算噪声污染吗?法律有没有规定什么时间不能吵?
钟律师答复:算,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五百九十八条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居民C提问:对面楼的住户安装了一盏特别亮的射灯,晚上直接照进我家卧室,拉上窗帘都没用,这算光污染吗?法律管不管?
钟律师答复:算,管。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 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对面楼住户安装大瓦射灯影响您家生活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等。
本次活动通过政策宣贯、动画讲解、互动答疑等形式,通俗地为社区居民讲解法典相关规定和相应的维权途径,详细介绍了油烟、噪声和光污染等居民日常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问题,加强了居民对法典的学习和认识,有效提升了居民的环保法治意识,为推动绿色环保社区的发展注入新动能。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加大对法典宣传力度,继续深入开展针对法典的普法宣传系列活动,“知法于心、守法于行”,不断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