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干货!普法“及时雨”落地句容,助力企业吃透环境新规

发布时间:2026-06-11 17:14浏览次数:

近日,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主办,镇江市生态环境局、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江苏句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共同协办的“法治赋能园区发展,苏小环带你精准解读生态环境法典”主题宣传活动在句容举办。来自园区管委会、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及开发区80余家企业代表齐聚一堂,共同学习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法”。




精准普法,为企业送上“法治大礼包”


本次活动在句容市洪武路小学报告厅举行。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在开场致辞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成果,开展本次宣传活动,旨在帮助企业精准理解法典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新规定、新要求,推动法治思维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活动现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向企业代表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资料,全体人员共同观看了生动形象的宣传视频。随后,省生态环境厅法律顾问围绕法典整体架构、环评制度重大变革、法律责任升级、重点行业环保风险及企业合规整改建议等内容逐一展开讲解。讲解中重点提到,新法打破了旧法分散立法的短板,全面压实企业全链条环保主体责任,大幅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


热点问答,直击企业痛点难点


在最受企业欢迎的“问诊”环节,企业代表们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提出了多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律师逐一进行了专业、细致的解答,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问题一:法典将于2026815日正式施行,届时将废止10部核心单行法。对于815日前已经发生、但尚未调查终结的环境违法行为,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律师解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结合的基本原则,对于815日前已经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新法的规定,也就是从旧兼从轻

问题二:法典实施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环保负责人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出现污染事故如何追责?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细化了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

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环保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发生污染事故时,将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还需要对企业行为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

问题三:在执法实践中,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核心区别是什么?企业因设备老化、运维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设施故障,是否会被认定为逃避监管

律师解答: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企业明知会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仍主动采取篡改监测数据、擅自停运设施等行为逃避监管;而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是指企业因疏忽大意、管理不善导致设施故障,主观上没有逃避监管的故意。

企业因设备老化、运维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设施故障,只要能够及时发现、立即整改,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逃避监管。但如果企业发现设施故障后隐瞒不报、继续超标排放,则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逃避监管。


企业心声:这场普法“及时雨”太解渴了


“今天的活动真是一场‘及时雨’!”参会企业代表纷纷表示,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越来越近,大家正愁不知道哪些规定有变化、哪些风险需要防范。律师的解读贴合企业实际,系统理清了合规重点,特别是关于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内容直击企业痛点,有效化解了诸多困惑。大家表示,会后将组织内部全员学习,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还有不少企业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加大环保投入,持续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绿色发展。


活动总结: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活动主持人总结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服务与监管工作,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倾听企业心声,回应企业关切。同时,希望企业家们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将法治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此次活动搭建了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良好沟通平台,有效帮助园区企业明晰法典新规、梳理环保风险,为生态环境法典顺利落地、企业平稳过渡环保管理要求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