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6-00530 |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
| 发布机构:核管局 | 发文日期:2026-06-02 |
| 名 称:2026年6月2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6年6月2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γ辐照装置改造项目 | 苏州市 | 张家港市中核华康辐照有限公司 | 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 公司拟进行技术升级,拆除厂区辐照室内原有SQ(H)-636型(悬挂链式)γ辐照装置,对辐照室部分屏蔽墙体进行适应性改造,安装1套BFT-5型(辊道式)γ辐照装置,最大装源活度不变,仍为7.40E+16Bq(200万Ci)的60Co放射源(属于Ⅰ类放射源),建成后主要用于食品、医疗用品、调味品、中药等产品的辐射灭菌,提高放射源利用率和运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装置安全性。本次改造后,迷道将分为上、下两层,下层为货物迷道,上方为人员迷道,拟将下层货物迷道入口处配备的1枚活度约为3.70E+05Bq(10μCi)的137Cs检测源(属于Ⅴ类放射源)设置到上层人员迷道入口处,用于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照室之前应用该校验源检查携带的剂量仪表是否工作正常。 | 主要环境影响: γ射线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联锁装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七)辐照装置贮源井水中60Co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满足《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10252-2009)中相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需经监测,满足《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中相关规定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