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使用的托盘周转使用事宜 |
内容 | 我单位接受的危险废物置于包装容器中,为便于叉车装卸货,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底部设置了托盘。请问托盘在未沾染危废的情况下,返还原产废单位作周转使用,请问是否可行? |
提交时间 | 2025-02-10 15:30:45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2-12 14:49 |
内容回复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根据上述定义,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所有者、消费者、使用者抛弃或丢弃的物品、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2017)6.1 a)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根据前述固体废物定义,通则中“原始用途”是指被该物质的所有者、消费者或使用者用于原始用途,不包括转给原出售单位、第三方单位用于“原始用途”。转给原出售单位、第三方单位,无论用途均属于固体废物。 综上,你公司接收的危险废物容器托盘作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若在你公司厂区范围内作为“原始用途”继续使用,可不按固废管理;若转移给原危险废物来源单位,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并通过危险特性鉴别进一步明确废物属性,原危险废物来源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鉴别属性,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方可合规从事“危险废物容器托盘”回收活动。 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025-58527396。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