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政民互动> 统一咨询投诉> 咨询结果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非甲烷总烃示值误差方面问题咨询
内容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表B.2示值误差内容有四个位置进行填写。请问这四种标准气体和HJ75一样,分别采用零点气、高(80-100%)、中(50-60%)、低标气(20-30%)吗?如果是,零点气的示值误差怎么计算?如果不是,是采用HJ1013中的气体要求进行测试吗?最后对于示值误差的评判标准应按照哪个来?
提交时间 2025-06-10 11:38:41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5-06-12 16:33
内容回复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规范性附录A第A.3条规定:“NMHC-CEMS和氧气CMS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以及温度、湿度、流速相关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和验收参照HJ 75相关内容执行。检测结果格式参见附录B”。第11条关于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规定:“定期校准应满足HJ 75中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定期校准的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范性附录A.4.1对气态污染物CEMS和氧气CMS示值误差计算作了相关规定。

非甲烷总烃CEMS示值误差的评价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第5条执行。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