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电厂粉煤灰处理方式 |
内容 | 1、电厂的粉煤灰合同承接一定得是终端处置利用单位嘛?是否可以是中间的贸易商?因为现在粉煤灰处理现状是很多是贸易商承接,然后再转运到下游水泥厂或者搅拌站的。2、如果下游处置利用的水泥厂或搅拌站环评文件的原辅料表没有“粉煤灰”字样,但该单位确实在利用粉煤灰生产加工产品,该单位是否具备处置利用的资质?盼回复。 |
提交时间 | 2025-06-23 14:45:51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6-27 12:04 |
内容回复 | 1.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应委托给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直接委托给无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贸易商。 2. 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查看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以及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水泥厂或搅拌站在利用处置粉煤灰时应完善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