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排污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 |
内容 | 我方与某单位多年前签订了加油站租赁经营协议,今年因多方原因解除了租赁经营协议,我方停止了此加油站经营,但以我方名义申领的排污许可证怎么处理?可不可以转让给后续经营者?如果能转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提交时间 | 2025-07-18 14:25:11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7-21 19:11 |
内容回复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将排污许可证转让。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