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锅炉大气监测数据报告中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折算浓度的问题 |
| 内容 | 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6.1“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公式(1)换算为表 5 规定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第一个问题:在出具锅炉废气实测浓度时,用于计算的实测含氧量也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人,在可信渠道得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是否可以将计算出来的“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同时出具在检测报告中?第二个问题:在出具锅炉废气实测浓度时,用于计算速率的排气风量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其中计算排气风量用到的排气流速、排气温度、排气水分含量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排气烟道截面积为实际测量不在资质范围内,是否可以将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16157-1996)中11.4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排放速率”同时出具在检测报告中?第三个问题:如果不在报告出具“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是否认定为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6.1的规定。并受到相应处罚?一共三个问题望书面回复。 |
| 提交时间 | 2025-12-22 21:35:11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5-12-25 17:18 |
| 内容回复 | 感谢对环境保护工作支持,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若检验检测机构具备“排气中O2”及相关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可依据监测方法及所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计算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可以在检测报告中予以载明排放浓度。同时,需核实污染物与“排气中O2”的监测时段是否相同。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不能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因此,如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排气流量”能力项,不能出直接具“排放速率”项目的检测报告;3、若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符合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规范等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要求及相关管理规范,则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