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 |
| 内容 |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6.1a)“2)市场上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的质量标准”指的是公开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吗?很多物质是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只有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使用正常原料生产的同类物质的质量标准)。是否只要物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就不用再分析6.1b),而直接定义为固体废物?还是可以根据企业标准分析其正常物质组成(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限量)及性能指标,并按照6.1b)继续往下分析呢?《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25)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关于产物的五类属性的判断依据是否会调整呢?从固废回收且只有企业标准的物质,能定义为哪一类属性呢?有一个企业收集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医药生产过程产生的精馏残渣,提取残渣中的原料再回到这个子公司作为这个医药产品的原料使用,提取出来的这个原料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只有企业标准,提取出的这个原料定义为哪一类属性呢? |
| 提交时间 | 2026-01-06 17:15:50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1-08 17:45 |
| 内容回复 | 1.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6.1,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不按固体废物管理,应同时满足6.1a和6.1b要求,不满足其中任何一条要求,即属于固体废物。 2. 企业提取精馏残渣中的原料属性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6.1判断其属性,如物质组成(有效成分含量和杂质含量)没有对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属于固体废物,并需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3.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实施后,固体废物属性判断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