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隧道窑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相关咨询 |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某隧道窑制砖企业使用淤泥、建筑弃粘土、废炉渣粉煤灰、污泥、一般固废污染土、煤矸石为原料烧制保温砌块砖,生产过程中隧道窑废气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相关标准还是《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 其中 DB32/3728标准中表5其他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限值为9%,若执行此标准限值,在现有工艺条件下技术上不可实现,生产上无法正常组织。具体原因如下:①砖瓦隧道窑为内燃式焙烧工艺,砖坯内部燃烧需要大量过剩空气,才能保证砖体烧熟、烧透,避免黑心砖、生砖、炸砖等质量问题;②若强制降低空气量,将导致窑内缺氧燃烧、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不仅存在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隐患,还会造成产品大量报废,企业无法正常生产;③从行业共性来看,正常生产的砖瓦隧道窑均无法稳定实现9%氧含量,该指标与砖瓦焙烧工艺本质特性不符。 能否实施DB32/3728标准中表5“熔炼炉、以电能等转换产生热量的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按实测浓度计”要求? |
| 提交时间 | 2026-06-16 09:58:46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6-18 10:32 |
| 内容回复 | 你好,感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在前言中明列钢铁与玻璃行业不适用本标准;在范围中指出“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在制订时,GB25464、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26451、GB26452、GB26453、GB29495、GB28662、GB28663、GB28664、GB28665、GB28666、GB29620、GB30770、GB31570、GB31571、GB31573、GB31574等有关的20个行业标准已存在,以及DB32/3728发布后新增的GB 46790—2025、GB 16171.1-2024、GB 25466.1—2025、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GB 4915-2013及2025年修改单等5个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已指出)。相对该类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为综合排放标准,应优先执行业排放标准。同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工业炉窑的定义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不一致,缺少烧结工序(烧结工序与焙烧工艺不同,烧结主要是物理变化,为成型增强,耗氧较少;基准氧含量设置是为防控稀释排放);烧结仍应按照原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正常生产的砖瓦隧道窑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及其修改单。根据咨询表述的生产工艺,其工艺中含少量污泥等物质;如污泥数量较低仍应参照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如污泥等为主的,应执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无法判断的,暂时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执行,待有国家或省有新的相关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