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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环保手续办理
内容 a公司已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因经营不善,a公司整体出租给B公司生产经营,项目产品、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均未发生变化,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使用a公司的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如果不能使用,b公司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合法经营。盼网上书面答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6-06-17 09:24:16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6-06-18 17:05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内容不涉及重大变动,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关于排污许可手续问题,结合电话沟通情况,建议仍由a公司作为主体履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规定。如有疑问,建议通过“部长信箱(https://www.mee.gov.cn/hdjl/bzxx/lxxz/)”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