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检测原始记录留存问题 |
| 内容 | 尊敬的厅领导,《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目前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一般只存档检测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是否需要企业留存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原始监测记录?还是被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即可? |
| 提交时间 | 2026-09-07 15:34:43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9-08 15:37 |
| 内容回复 |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具体回复如下: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如果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事业单位还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服务,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相关数据、报告、记录以及委托合同等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