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新增雨水排放口环保手续办理的咨询 |
| 内容 | 我司近年来由于企业发展需要,占地面积逐渐增加。现有雨水收集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雨水收集排放的需要。我司现计划增设雨水排放口1个,已委托专门的给排水设计单位完成设计。请问领导,因为雨水排放口是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我司是否应该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以完善相关手续. |
| 提交时间 | 2026-10-19 09:37:02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10-20 13:51 |
| 内容回复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排污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你的描述,企业新增1个雨水排放口,属于排污口数量增加的情形,应当通过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完善排污许可管理相关手续。如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025-58527212。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