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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环保税与环境自行监测衔接的相关问题
内容 领导,你好。我是一家企业的EHS,我目前有关于环保税与自行监测的一项问题需要咨询:按照排污许可证申报的自行监测要求,有半年度和年度的检测项目,这些项目中污染物涉及申报环保税,我们了解到《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税通知》中要求的季度监测数据与排污许可证半年度、年度监测的频次不符。请领导关注此事,予以解答,感谢
提交时间 2026-10-22 14:15:31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6-10-27 09:15
内容回复

吴煜:

收到你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同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综上,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开展自行监测是两项工作,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