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拟废止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26-5-11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1月9日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大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条例内容相同,拟于近期废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5月2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jcc2018@jshb.gov.cn。

联系人:王成伟   电话:025-5852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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